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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吃人:圈地運動

 licht3jh8evr0j 2024-11-16 發(fā)布于江西

長期以來,領主圈地一直被冠以“暴力掠奪”的標簽,成為圈地運動的歷史“污點”。事實上,領主圈地并非依靠強權和暴力踐踏佃農的土地權利,而是在制定法的規(guī)范下圈占荒地并依據土地契約的時效性合法收回佃農的保有地。雖然這一過程不可避免地對農民造成傷害,但卻不是違法的。莫爾的“羊吃人”純屬文學作品的夸張表達,卻在以訛傳訛中成為了圈地運動的刻板印象。就像雨果和茨威格對滑鐵盧戰(zhàn)役中的格魯希的描述讓后世帶著有色眼鏡看待這位元帥一樣,圈地運動也被文學家用不符合歷史現狀的文學描述扣上了“強取豪奪”的帽子。

圈地運動的原因也遠非簡單的弗蘭德斯羊毛價格高漲那么簡單。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圈地運動是英國近代土地確權立法的必經之路,圈地運動使英格蘭土地制度從中世紀走向了近現代。

一,一、圈地運動前的英國土地分配

圈地運動旨在改變中世紀在英國盛行的敞田制。眾所周知中世紀英格蘭的中部地區(qū)(Midiand)盛行敞田制。敞田制包括兩個重要組成部分一是敞田(openfields)和草地(meadows)二是公地(commons)和荒地(waste)。這兩部分最主要的區(qū)別是前者從很早己經屬于個人所有只是在收獲之后才供集體作為公共牧場使用。而后者的所有權理論上歸領主廣大農民只有使用權。

敞田即可耕地,在敞田上個體農民通常持有長條田地(strip),典型的是5到10米寬,大約20米長,但是不同的地方變化也很大。一組平行的條田形成了弗隆(furiong)。弗隆在一起就組成了更大的單位即田地(field)。在中部英格蘭的許多核心村莊經常把可耕地分為2或3個大的田地。田地是進行輪種的單位,每年田地中的一塊要休耕。人們通常用敞田制來稱呼這種田制,其字面含義就是田地形狀上的敞開,上面沒有籬笆或柵欄的分隔??筛厥且环N準公地,即在耕種季節(jié),每個農民在敞地上對條田的專屬所有權都非常明確并單獨使用。只是在收獲之后可耕地才轉化為公共牧場。

草地通常是靠近小溪或河流的低地也是一種準公地。在草地上有兩種主要的組織形式:一種形式是草地中的個人小塊土地屬于特定的個人,他們有權收獲生長在這塊土地上的草;另外一種形式是個人每年有權收獲特定畝數的草,但是要通過抽簽決定地點。不管采用哪種形式干草收獲之后草地成為公共牧場。

公地(common)包括荒地、森林和沼澤等,其字面含義就是公共使用的土地。但公地的所有權原則上屬于貴族領主所有。芒圖證實說“公地在嚴格意義上講并不是無主的土地,原則上它屬領主所有,即對教區(qū)整個土地擁有權利的領主所有的。人們有時把它稱為領主的荒地”。公地使用權主要屬于領主,同時也屬于自由持有農、佃農和茅舍農等,后幾種人按占有敞地的數量、地租的多寡和慣例對公地擁有一定的權利。在實際生活中“習慣比起法律總是更通融、往往更合乎人情的。一項舊有的寬容幾乎允許全體英國農民都能利用公地利用的程度有時是很大的”。這就是說幾乎教區(qū)的所有居民都有根據慣例使用公地的權利。

荒地是不耕種的公共土地,通常是草地,也可能是林地或半林地,或是荒野或沼澤牧場地?;牡厣铣霎a多種資源不僅有牧草還可以提供與農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各種材料包括可以做燃料用的荊豆、歐石楠和歐洲藏等植物。在沼澤地區(qū)還可以挖掘出來做燃料的泥炭可以用來做屋頂的莎草等。

中世紀英國莊園簡圖,右上角為公地

與敞田制相對應的是各種公共權利。這是根據土地持有、居住房屋或依據習慣而享有的使用權利。放牧權是最重要的公共權利,在法律上區(qū)分為三個形式即公共附加權,公共從屬權,不附屬于土地的獨立牧場權。公共附加權是習俗與慣例規(guī)定的權利,同可耕地或草地的占有權聯(lián)系在一起,是放牧權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部分。所以只有土地所有者才享有這一權利。公共從屬權是放牧并不用于耕作的牲畜如豬、山羊、鵝等這些牲畜是家庭經濟的重要補充。不附屬于土地的獨立牧場權是將放牧權擴展到那些沒有條田的移民或擅自占地者身上,其中大部分是茅舍農。在森林或林地中伐木權最重要。伐木權由三個部分組成即建筑用材,筑籬樹木和燃薪,在中世紀的英格蘭合稱為必需品供應權(estovers)?;牡厣献钪饕墓矙嗬悄嗵繖嗉磸墓厣细畈萜び脕碜鋈剂?、肥料或蓋屋頂的一種權利。

16世紀的英國農民按其身份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自由持有農(freeholders),他們在國王統(tǒng)治下自由持有土地,按規(guī)定服役或無須服役。第二類是習慣佃農(customary tenants),他們在領主意愿下根據莊園習慣保有土地,其中大多數是公簿持有農(copyholders)。公簿持有農由原來的農奴演化而來,從莊園法庭取得一份文書記錄副本作為其對土地享有權利的證據。公薄持有農又可以按照對土地權利的大小依次分為世襲公簿持有農,終身公簿持有農,為期數年的公簿持有農。他們通過向領主交取進入費和地租保有土地。第三類是契約租地農(leaseholders),他們與領主自由達成契約,租佃關系本質上是市場關系,租期和租金皆由供求關系決定。

14世紀莊園

二,非正式圈地時期

圈地運動自古有之。人們很早就意識到敞田制的諸多不便。為了使每個土地持有者都擁有好地與差地、濕地與干地,佃農的保有地乃至領主的直領地都是以分散的條田形式混雜在一起的,所有人的土地都分散在各處,而不是集中,造成了土地的嚴重碎化,給耕種和管理帶來諸多不便。

敞田制鄉(xiāng)村的另一個不利方面是在公地上放牧的牲畜之間容易傳播疾病。例如貝德福德郡的農場主經常發(fā)現他們的羊在敞地上死于羊肝蛙病,而在圈地的教區(qū)里卻不會有這種情況。

最后敞田制的生產效率低下不利于農業(yè)改良?!爸灰ㄌ锢^續(xù)存在農人縱然使用其所能有的全部勞動和勤勉怎么能夠在其土地上實現微小的改良呢?他的辛勞決不會得到報償。即使他有時間而且愿意進行改良,但由于他的土地分散,他的支出總會超過他的改良所能提供他的東西。即使土壤的性質適于變?yōu)楹媚翀霾⒛芤陨俚绞种坏馁M用來出產更多的東西,他也必須重視那種昂貴的耕種方法”。

領主圈地首先是從圈占公地開始的。早在13世紀,領主就已開始圈占公地,主要依據“圈占荒地權(Approvement)”圈地。“圈占荒地權”來源于1235年《默頓法令》?!赌D法令》是第一個圈地法令,該法令“允許莊園領主在荒地上給佃戶保留充足牧場的前提下圈占剩余土地,但領主必須確保佃戶有充足的牧場,并且有自由進出牧場的權利”?!赌D法令》使領主獲得了“圈占荒地權”,因此,愛德華·科克又把該法令稱為“圈占荒地法令”。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法令》是對《默頓法令》的延伸,該法令禁止鄰近莊園使用本莊園的荒地:“如果某莊園中的荒地被鄰近莊園當作公共牧場使用,那么允許該莊園領主對其荒地進行圍圈以限制鄰人使用,尤其是在牧場的公共權利不明確時?!?/span>

《默頓法令》規(guī)定領主在給佃戶保留充足的牧場之后方可圈占剩余荒地。這是因為,盡管公地名義上是屬于領主的,但擁有公地權利的佃農可以合法使用公地。公地權利從具體上說,主要包括放牧權、伐木權、捕魚權和采泥煤權等。凡是持有條田的人,無論公簿持有農還是自由持有農,通常也擁有公地權利。公地權利的大小是按照各人已經擁有的耕地比例來享有的。一般來說,每一個土地持有者只有放牧一定數目牲畜的權利,這個數目同他持有的土地大小成比例:他在敞田上擁有的地塊(條田)愈多,他就能在公地上放牧愈多的牛羊。因此,領主雖然可以依據《默頓法令》賦予的“圈占荒地權”圈地,但前提條件是給那些擁有公地權利的佃農保留充足的牧場。

在土地充足的英格蘭西北部,領主依據“圈占荒地權”是最重要的圈地方式,目的是對荒地進行開發(fā)利用。以什羅普郡為例,1300至1540年間,在領主的主導下,該郡中部和北部持續(xù)開墾林地。自16世紀中葉開始,領主又開始有系統(tǒng)地圈占米德爾森林。與此同時,高地地區(qū)的荒地也被領主開發(fā)利用。

然而,在人口稠密、公地不充足的米德蘭地區(qū)和英格蘭東南部,很多情況下領主在圈地的同時無法給佃農保留充足的公地,引發(fā)了佃農的強烈不滿和抵制,繼而成為凱特起義爆發(fā)的導火索。

凱德起義

除了公地外,領主也在采用契約圈地的方式圈占佃農的保有地。隨著中世紀晚期佃農與領主人身依附關系的解體,封建保有地的性質也隨之發(fā)生蛻變。在市場經濟和契約關系的深刻滲透下,有繼承權的公簿地比例在縮小,有期限的公簿地逐漸轉化為契約租地。也就是說,傳統(tǒng)的世代繼承的保有地數量趨向衰減,商業(yè)性契約租地所占比例越來越大。在這一歷史背景下,領主在契約規(guī)定的土地權利到期后不再與佃戶續(xù)約,進而圍圈土地,成為領主圈地的基本途徑。對于有期限的公簿地,在租約期滿時,如果佃農想要繼續(xù)保有或讓這種土地在他的家庭中繼續(xù)保有,需要更新租約。此時,領主可拒絕更新租約或要求佃農交納一大筆他根本負擔不起的入地費,以此方式收回土地。雖然領主提高入地費和驅逐佃農對于佃農來非常殘忍,但是總的來說,并不違法。

三、都鐸時期的圈地運動

都鐸時期的圈地運動的盛行一般歸結于羊毛價格的高漲。但是當代的研究顯示,1450—1650這200年間,糧食和羊毛的價格相互關系可分為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大約1450—1520年,此間羊毛平價格上漲幅度超過糧食。1510年—1519年羊毛平均價格漲145%,而糧食平均價格漲117%;第二個時期大約1520—1650年,這個時期特點正好與第一個時期相反,羊毛平均價格上升速度低于糧食。以1520—1529年間的平均價格為100%,到1640—1649年間羊毛平均價格漲357%,而糧食平均價格漲510%。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養(yǎng)羊業(yè)與糧食生產利潤高低此起彼伏,理論上糧食價格指數高時應該以糧食種植為主,而此時養(yǎng)羊業(yè)仍占主動地位。因此,養(yǎng)羊利潤豐厚就不能成為圈地運動發(fā)展的重要原因了。

16世紀英國人口增長極快,而由于古老的習俗限制,農民給予領主的的租金只有當時普遍地租的一半左右,外加新航路開辟引發(fā)的價格革命,領主經濟難以為繼,不得不收回土地,轉租給農場主。此外,人口的增加也導致了對糧食需求增加,大土地生產顯然更有利于農業(yè)技術的進步。

隨著圈地運動的推進,16世紀中葉以后,協(xié)議圈地成為主流。起初,協(xié)議圈地僅是農民雙方或是領主與佃農雙方達成的簡單協(xié)議。隨著協(xié)議圈地的流行,領主、鄉(xiāng)紳、約曼以及教區(qū)牧師等多方參與的協(xié)議圈地越來越普遍,他們渴望運用一種更加正式的法律方式來規(guī)范協(xié)議圈地,使得大法官法庭的司法程序被運用。

首先,協(xié)商一致,達成圈地意向。通常,圈地所在教區(qū)的所有土地產權人經協(xié)商后,一致同意圈地。然而,有些時候會出現一些反對圈地的聲音。在這些事件中,大法官通過任命委員會的方式調解矛盾,促成協(xié)議圈地達成。

其次,召開一個代表圈地各方利益的會議。所有土地產權人在會上推舉和任命四位圈地委員,其中兩位分別代表領主和教區(qū)牧師,另外兩位代表其他產權人;由圈地委員對土地展開調查,有時也聘請一名土地勘測員,對教區(qū)的土地進行勘察和丈量。

再次,重新分配土地,制作圈地協(xié)議書。完成勘察和丈量之后,圈地委員再根據每個產權人原來擁有的土地數量、質量和土地權利重新分配土地,使所分得土地在地理位置上盡量與他們的房屋或居住地更靠近。土地分配完成之后,開始制作圈地協(xié)議書。各產權人圈地前持有的土地面積和位置以及圈地后的土地分配詳情都明確記錄在圈地協(xié)議書中。

接下來,公示土地分配情況。最后,通過一個虛擬訴訟獲得大法官法庭的裁決。由于大法官法庭沒有像普通法法庭那樣受到程序的嚴重束縛,其訴訟程序不從令狀開始,而是從請求或原告提交的訴狀開始。通常,在土地分配公示無異議后,參與圈地的產權人向大法官法庭請求,陳述圈地協(xié)議書中的所有條款,聲稱“所有工作都按時完成了,但莊園領主拒絕同意”。接下來,被告,也就是莊園領主,承認圈地協(xié)議書中的所有條款,并否認自己拒絕同意圈地。于是,大法官法庭裁定圈地成立

那么我們就需要看看社會各階層對圈占公地的態(tài)度。第一類是持有土地面積比較小的自由持有農和公簿持有農等小土地持有者。這類人不僅持有土地,而且享受土地附帶的公共權利。只要占有土地(無論是耕地還是草地),都享有放牧權等公共權利。而在圈地運動中,一般會對失去公地而一同失去的公共權力進行補償。小土地持有者大多依靠家庭勞動力耕種土地,自給自足。因此,在圈地運動中,這部分人的持有地以及公共權利都能得到相應的份地補償。但是,如果補償的份地面積無法維持圈地之前的生活水準,小土地持有者往往會反對圈地

第二類是茅舍公權持有者,即因為占有茅舍、旅館、磨房、農舍和其他建筑或建筑遺址而享有公共權利的人,也就是所謂的茅舍農。這種房屋、茅舍或住所遺址被稱為公權住宅。《北安普頓信史報》上刊登了這樣一則廣告:凱特林的一所茅舍要出售,附帶放牧1頭奶牛和1頭牛犢的公共權利。這說明茅舍附帶相應的公共權利。茅舍公權持有者的公共權利在議會圈地中會得到相應補償,但是補償的份地面積不會太大,難以彌補他們損失的公共權利所得。

第三類是無地公權持有者,他們不擁有土地也不租借土地,居住的茅舍也不附帶公共權利。他們作為鄉(xiāng)村社會的成員,一直享有習慣上的公共權利,但是這種公共權力并沒有法律保護。因此對圈地的反抗最為激烈。

在圈地運動中,很顯然的是,圈地的對象在圈地后的再分配中都依法獲得了補償。但是很顯然,貧困和赤貧者本身就依靠非法,但是已經成為習俗的公共權利存活,他們既無法獲得補償,又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基礎,所以被迫逃亡。

不過大法官法庭也分配了一些土地給茅舍農。在克利夫頓·登斯莫爾,每個茅舍農分得1.5英畝或更多的土地;在埃斯頓,9個茅舍農分得19英畝的土地;在迪恩,茅舍農們共獲得12.5英畝的土地;巴弗德·圣馬丁的8個茅舍農獲得一塊4英畝或5英畝的土地,對此,圈地委員認為這種分配方式“對那些無地或少地的茅舍農非常有益

除了公地,領主對農民占有地的圈占又是否合法呢?

世襲公簿持有權是一種比較牢固的土地保有權,持有這種土地的農民不會輕易地被驅逐出土地如果領主試圖圈圍他們的土地,只有兩個途徑——勸誘他們把公簿持有改為租借持有,或是購買公簿持有農的土地。但這兩個途徑都要經過佃農的同意,領主不能單方面決定。世襲公簿持有農的土地保有權比較牢固和安全,不會輕易地被領主驅逐出土地

終身或多代公簿持有權與世襲公簿持有權賦予農民的土地權利不同。終身公簿持有權也就是土地權利始于公簿持有農結婚,終于公簿持有農去世。,多代公簿持有權的租約通常持續(xù)21年或三代。租約到期后,如果這個公簿持有農家庭的成員還想繼續(xù)承租這片土地的話還要和領主重新訂立租約,重新商議進入費的數額。領主可以在這時收回土地,或是把土地改為租借持有地。終身或多代公簿持有農所付的進入費是按照領主意愿的任意進入費,不受習慣法限制。因此,當面對終身或多代公簿持有農的時候,領主進行圈地就要耗費時日,等待公簿持有權到期,領主就能通過提高進入費的方式收回土地,完成圈地目標。

持有商業(yè)租借權的農民其土地權利相當脆弱,完全限于租期之內。特別是佃農是短期租借持有農,領主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將佃農驅逐出土地

那么都鐸時期的圈地運動究竟讓多少人難以謀生呢?。都鐸王朝政府于1517-1519年、1548年和1566年,斯圖亞特王朝于1607年組織了幾次圈地調查,對圈地面積和離開土地的人口進行了統(tǒng)計。20世紀初,美國學者蓋伊對上述圈地調查資料進行整理,得出結論:從1455到1607年的150年間,就所調查的24個郡而言,共圈地516673英畝,占24個郡總面積的2.76%。如果英格蘭總面積按325000000英畝計算,那么這24個郡的圈地面積只占英格蘭總面積的1.6%。沃迪在蓋伊的基礎上對圈地面積進行了重新計算。他通過假設蓋伊的統(tǒng)計忽略了一些郡的圈地,而且16世紀英格蘭的圈地率基本平穩(wěn),得出結論:1455到1607年之間,英格蘭有大約643649英畝的土地被圈圍了,占英格蘭總面積的2%。上述學者對都鐸時代圈地面積的統(tǒng)計表明,都鐸時代的圈地面積并沒有想象的那樣可觀,不足2%的圈地面積并沒有改變英格蘭敞田制下的農田狀態(tài),農民的生產生活狀態(tài)也不會發(fā)生劇烈變動。根據蓋伊的統(tǒng)計,,從1455到1607年152年的時間里,英國因為圈地運動流離失所的總人數是29360,平均每年是193人。圈地運動的確導致了流民,但是并沒有“羊吃人”那么夸張。歷史發(fā)展中總會出現陣痛,而都鐸政府當局和領主已經將圈地運動帶來的陣痛最小化了。

四,議會圈占時期

議會圈地運動源于17世紀初結束于20世紀初。從1604年多塞特郡地區(qū)通過第一個圈地法案到1914年議會通過最后一個圈地法案,歷經了三百多年的時間。但大規(guī)模的議會圈地集中于1750年到1850年這一百年時間里。議會圈地的面積和范圍都相當大,總面積679429英畝,占英格蘭土地總面積的20.9%。

提出圈地議案是進行議會圈地運動最為關鍵的第一步。一般總是大土地所有者向議會請愿進行圈地但是也經常有資本主義的農場主向議會提出圈地的要求。如果在一個教區(qū)內單一的土地所有者占絕對的支配地位那么圈地的設想就會很快付諸于實施。但是在現實中往往是多個主要的土地所有者存在于一個教區(qū)之內。在這種情況下議案制定之前必須首先征求他們的意見。有時這個協(xié)商的過程非常漫長往往達幾年之久。土地所有者爭執(zhí)最為嚴重的問題是圈地費用以及圈地后地租的增加能否能帶來足夠的報酬。

1768年議會圈地籬笆遺跡

按照議會的要求,圈地教區(qū)遞呈的文件上要簽署該教區(qū)所有的土地所有者的名單,標明每個人擁有土地的價值,及其對圈地的態(tài)度—支持、反對或中立以及每個人在文件上的簽名。通常來說至少要有3/4的土地所有者的支持議案方能生效。為了更為保險起見這一比例往往要達到4/5以上。當然該比例以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價值而不是以土地所有者的數目為準。因而在有些教區(qū)盡管存在著多數的小土地所有者的反對單個的大土地所有者可能有能力讓議案獲得絕對的支持

圈地的提議得到足夠多的人同意之后下一步就是召開公眾集會起草議案。這時是否選起草議案的律師也很難達成協(xié)議即使達成一致選誰也會成為問題往往是一個大所有者傾向于自己的法律顧問而另外一個也傾向于自己的。

圈地議案起草之后會連同“同意”文件一起被送往議會進行請愿以期獲得議會的通過。一旦議案成為議會的法案議會就會任命圈地委員執(zhí)行法令。當然并不是每一項圈地法令都要任命圈地委員執(zhí)行相應的圈地判定書因為有時圈地法令只是對原來存在的圈地協(xié)議的認可而已。圈地委員會通常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代表莊園領主一名代表什一稅所有者一名代表其他的土地所有者。為了避免圈地委員缺席引起的不必要的拖延通常會有條款規(guī)定任何兩個就能執(zhí)行法令。18世紀的時候因為經濟的原因很少會任命三名圈地委員很多情況下只有兩名甚至一名就能執(zhí)行圈地法案。

通常圈地委員下設書記員和土地測量員。圈地委員會成立以后他們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出被任命的公告并告訴公眾其第一次會議兩個禮拜或一個月后將在當地某客棧舉行該公告也會被粘貼在當地教堂的大門上。在第一次會議上圈地委員們宣誓就職并對書記員和土地測量員進行任命。自就職之日起圈地事宜全部處于圈地委員會的指導之下。土地測量員掌管土地的測量和設計以測量數據為依據經過仔細的斟酌對現存的敞田和公共權利進行公平的劃分規(guī)劃出新的地塊。同時土地測量員還對公路、步行道、排水溝以及圍田未來的管理和養(yǎng)護進行設計規(guī)劃。書記員對圈地委員會的仲裁決定進行詳盡的紀錄對土地的分配比率進行計算。在一切就緒以后,圈地裁判書生效。

議會圈地采取了兩種方式:公開的方式和法制的方式。公開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圈地過程中各個階段的決定要公開張貼。按法律規(guī)定初步形成的議案以及討論議案的會議通知議會審議通過的法案圈地委員的任命圈地委員開會的通知直到最后經過圈地委員討論和測量而通過的圈地判定書等都要公布。公布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張貼在當地教堂的門上,有時也會在當地的報紙上登出啟事。

議會圈地也會對私人失去的公共權力進行補償?!?/span>各自的份額一旦分配后,就被認為是他們各自的土地、場地、公共權利和其他權利得到滿足和補償,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上述劃分和分配后及在給予補償后,任何通過圈地法令擬取消之權利,亦即相關的個人和法人或團體要求的或屬于他們的任何權利以及土地、場地要求即須停止,終止并永遠取消”。不僅土地所有者的公共權利能得到補償茅舍農的法定權利在法律上也是得到保證的。茅舍農在圈圍公用地時,也是可以得到一分土地作為報酬的。

民眾也可以對圈地進行抵制。地方反抗可能是最有效的反抗方式表現為拒絕同意,向當地的圈地者請愿,故意拖延和搞惡作劇等方式。地方反抗之所以是最有效的反抗方式,因為在簽署圈地法案之前的一兩年之內,圈地者會考慮當地的支持和反抗程度。在這一階段如果他們遇到了強烈的反抗,他們會改變或放棄他們的計劃因為如果不放棄的話會浪費很多時間和金錢。

向議會請愿只占反抗圈地行為中的很小一部分。原因是請愿的費用高。請愿者需要熟悉議會的程序,而小公權持有者缺乏的正是這些。韋林伯勒地區(qū)的請愿者向議院抱怨“他們將失去他們微不足道但卻舒適的謀生手段,因為他們既不能沒有公地權也承擔不起圈地的費用”。這些反圈地請愿有時會使得議會修改圈地法案中的一部分條款,有時則能使得圈地法案推遲通過或無法通過。1779年卡爾弗頓地區(qū)的圈地法案作出了修改,授予了反對這一計劃的農民任命一名圈地委員的權力;東利克地區(qū)的圈地法案于1781年提交上院,但由于遭到反圈地請愿,這一地區(qū)直到1798年才進行圈地;1768年,巴布渥思地區(qū)提交的圈地請愿在下院宣讀但最終未被提交給上院,這一地區(qū)也一直未進行議會圈地。

最后,還有一種合法的反圈地手段,即對圈地委員的成員提出質疑,這一手段發(fā)生在圈地委員會開始進行圈地工作后。17和18世紀的英國形成一種“開放委員會”的習慣,當被圈地地區(qū)的人或是議院中的議員對某項圈地計劃不滿時可以對當地圈地委員會的成員提出質疑,并安排自己的代表者加入圈地委員會。由于圈地需要測量等專業(yè)知識,英國在那個時代甚至出現了專業(yè)的圈地委員,他們因為圈地的公平高效而得名。圈地委員的職業(yè)化表明圈地委員和圈地倡議者之間基本上排除了私人關系,已經接近于律師和當事人之間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圈地委員所要代理的土地權利不僅包括圈地倡議者的土地權利,也包括圈地教區(qū)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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